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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生活息息相关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东北网   2018-07-23 09:11

[摘要] 与你生活息息相关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东北网7月23日讯 物业管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随着城镇化发展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也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对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作用。

  大庆作为一座资源型城市,相比于其他一些发达的城市,物业市场的培育和成长,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些年,人民群众对小区建设、小区管理、小区环境、物业服务质量反映强烈,物业矛盾、纠纷成为投诉热点问题。去年,国家取消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评定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强化对物业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我市迫切需要根据大庆的实际,制定一部既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又独具地方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我市物业服务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整。

  2016年,我市正式拥有地方立法权,首部地方性法规就瞄准了物业管理。目前,备受关注的《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公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物业工作人员修复小区内的破损道路。(资料片)大庆日报记者程诚摄

  记者调查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7年1月,由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列入正式立法项目,先后经历了将近一年的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完善。

  起草过程中,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政府法制办、城管委组成联合起草组,先后多次到五区四县、基层一线进行立法调研,采取实地查看、立法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面深入调查了解我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大庆师范学院、东北石油大学等有关专家学者,对我市物业条例,从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论证。还到北京、上海、西安、成都等城市进行了立法考察,学习借鉴了先进的物业管理理念和立法经验。

  《条例》共分七章六十二条,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分别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近日,特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体波,对即将正式施行的《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体波

  为什么选择《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实体法来制定?

  王体波:《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市实体法的开篇之作。2016年大庆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大庆的法要解决大庆的问题,立就立百姓关心的法。

  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在调研走访中,群众对住宅物业管理问题反映很强烈。我们都有感受,物业管理存在业主自治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物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物业收费难、专营设施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乏力等问题。当前的现状是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不满意、主管部门不满意。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大代表对物业管理的建议较多,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立法的呼声高。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以及政府工作的急需,经过充分论证,确定制定这部法规。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为业主提供哪些服务?

  王体波:一般来说,物业服务事项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秩序、绿化维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物业档案管理;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和报告等。

  《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物业管理相关数据信息,配合做好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工作,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妥善保管业主资料信息。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客服和工程维修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使用情况,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物业服务企业未公开相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小区的业主对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的面积、用途存在异议,《条例》对此有规定吗?

  王体波: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办公用房。

  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配置;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二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二十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配置外,超出部分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但多不高于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按照物业服务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配置,不少于建筑面积二十平方米。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附图中载明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

  小区发生火灾、盗抢等突发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有没有责任?

  王体波:物业企业应当协调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及时处理物业使用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群体性突发事件,系列盗抢,以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或者通知后,依法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我市也曾发生多起物业服务企业弃管的情况,《条例》对此有哪些约束条款?

  王体波:《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服务;擅自关停电梯,或者通过设置电梯卡等形式阻碍业主使用电梯;通过设置门禁卡等形式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有前述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小区业主想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原来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怎么办?

  王体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退出前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有哪些规定?

  王体波: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设计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损坏或者侵占道路、绿地、楼道、电梯、房顶、外墙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设置或者改变烟道、排风、排水管道,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抛掷杂物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和其他业主生活的行为。

  一旦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利用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经营的,所得应该归谁?

  王体波: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属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的水、电、气、暖出现问题,找物业服务企业还是专业单位?

  王体波: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接收后,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运行、维修、养护和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成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因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的,应当于施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施工时采取安全警示和保障措施,施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如何保证物业服务、收费“质价相符”?

  王体波:一是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是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采取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核查。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的,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服务等级收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市场价格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或者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行业社会平均成本。

  为顺应广大业主不断增长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我市物业条例还进行了创设性规定,鼓励物业企业根据业主需求,结合企业实际,围绕疏通室内下水管道、代收邮件快递等事项,无偿为业主提供便民服务。

  在物业行业的整体监管上,我市有哪些创新办法?

  王体波:针对目前存在的物业管理监管不到位、职责划分不清等突出问题,我市创设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11种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县(区)物业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部门职责、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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