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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1月起施行燃气“新规” 购买新房入户时无需交初装费

大庆网  2017-01-11 10:07

[摘要] 1月11日,市城管委与燃气企业在东风新村商业广场开展燃气“新规”的宣传活动。燃气“新规”指的是《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于2017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1月11日,市城管委与燃气企业在东风新村商业广场开展燃气“新规”的宣传活动。燃气“新规”指的是《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于2017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燃气新规1月起正式施行

我市管道天然气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底,市区共有燃气企业113家,天然气供气站10座,城市燃气中、低压管网2000余公里,市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已突破56万户,市区管道天然气普及率95%。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综合监管工作,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确保燃气生产、运行和使用安全,我市设立了大庆市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包括公安消防、城管、市场监管、商务、交通等,持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它施行后对市民使用天然气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大庆晚报记者请市城管委燃气办对《条例》进行解读,《条例》亮点包括:居民购买新房入户时,将无需再交纳燃气初装费,同时新建住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这两种配套设施一并免费等。

新建住宅需配燃气报警器

市城管委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针对新建房屋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初装费问题,《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需要用气的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预留接口。新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对于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已建成房屋,也就是居民所说的“老房子”,需要用气但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已经建成,但未使用燃气泄漏报警或者自动切断装置的,非居民用户应当使用。居民用户使用的,由居民用户购置,由燃气经营企业免费安装。

居民住宅楼集中开栓后,符合条件的未开栓用户单独申请开栓,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予以开栓;燃气费有剩余,用户要求退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超仨月未供气需免费提供气瓶

办完了入户手续如果迟迟未供气,怎么办?《条例》规定: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所在区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办理入户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供气;未供气的,对已入住用户,应当免费提供气瓶和相匹配燃气灶的借用服务。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和服务要求,明确了禁止行为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设定了相应罚则。如公布举报、投诉监督和服务电话,提供多种方式便民交费、对有特殊困难用户提供上门收费服务等。因施工、检修等非突发原因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48将作业时间、影响区域、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时间,以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原因影响供气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故障报修应在24内解决

对于燃气报修方面问题,《条例》给出明确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管道燃气设施故障报修后,应当在24内入户维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报告的同时,应当提示用户采取常规应对措施,并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如果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迁移室内燃气设施,应当到所在区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实施作业。如果用户提出的申请符合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如果燃气经营企业不予办理,燃气用户可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投诉,并可在自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得到处理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告燃气用户交纳,燃气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燃气用户用气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中止供气。

“新规”划清各方职责和责任

一些市民认为燃气就是燃气管理中心管,其实它的监管部门较多。《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明确要求负有燃气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承担各自责任。

另外,对燃气用户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第三十四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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